人民网:很多人会认为多数人利益即为公共利益,您曾说对公共利益的清晰界定,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能够良好运行的根本条件。请问多数人利益和为公共利益如何区别?如何进一步明晰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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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补充起诉填空白。如果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包括英烈近亲属不提起诉讼,那么损害公益的问题还放在那里,没有解决怎么办?检察机关就要填补这个空白,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必须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起诉。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全国13个省区市开展试点,2017年6月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总的来看,短短几年时间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首先这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和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赋予它提起诉讼的权力,从立法层面来说这是保护公益的“兜底”保障,是对法定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缺位或不能情况下的补充。
具体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 首先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责上。
三是坚持协商唯实。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郝赤勇: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这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本质。 从全国政协的调研来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存在“三多三少”的情况:领域方面环境类案件多其他四类案件少;类型上刑事附带民事多,行政、民事案件少;审理结果上,检察机关胜诉多败诉少。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 司法资源作为稀缺的昂贵的资源,应当更加注重用来作为“兜底”法制保障,用来解决那些重大的和难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