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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阅读」第五十四次长安街大讲堂:民法典视角下的夫妻财产制(2)

  注:授权发布,本文已择优收录至“长安街读书会”理论学习平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网、央视频、澎湃政务客户端“长安街读书会”专栏同步),转载须统一注明“长安街读书会”理论学习平台出处和作者。

  马教授也认为对过错的认定不能过于宽泛,否则容易扩大惩罚范围,令人对婚姻望而却步。马教授还详细阐述了夫妻忠诚协议在财产处理方面的效力,判断忠诚协议效力的考量因素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公序良俗原则也是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重要标准。

  在活动的最后,马教授与观众进行了直播互动、解答交流。整场讲座内容丰富、思路清晰、深入浅出,既有理论阐述,又有实践指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获得现场观众的一致好评。

  自2015年长安街读书会微信公众号发布至今,始终坚持“传承红色基因,用读书讲政治”的宗旨,关注粉丝涵盖了全国34个省、直辖市、行政特区。累计阅读量达到了数千余万次,其中通过朋友圈转发量百余万次,参与互动人数近数百余万人,平台产品质量高,针对性强,受关注度较好。并在中央相关宣传网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相继同步入驻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网、央视频、澎湃政务等新闻客户端,形成了系列的长安街读书会理论学习平台,累计影响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院校等受众数千万人次。

  马教授首先介绍了夫妻财产制度涵盖“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及限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处理”等方面内容。接下来马教授分别就《民法典》中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约定财产制 ”、“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等相关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和举例说明。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的解读宣讲,积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11月6日晚19:30,长安街读书会联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青年网等单位主办的“民法典视角下的夫妻财产制度”之抗“疫”公开课第二十八讲,在长安街读书会及其党建、中直、京直、干教、政法、企干、援疆、健康、地方、媒体、出版、博士团、英才中心等分会微信群,并在新华网客户端、人民视频、央视频、澎湃新闻、中国知网、百度百家号、腾讯新闻、微博直播、搜狐视频、今日头条以及“青年之声”等平台同时进行,活动累计观看人次70万。本次活动邀请了全国妇联执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忆南,分别从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内析产、夫妻约定财产制、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民法典》视角下的夫妻财产制度。

  长安街读书会是在中央老同志的鼓励支持下发起成立,旨在继承总理遗志,践行全民阅读。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学习、养才、报国。现有千余位成员主要来自长安街附近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青年干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员、全国党代表、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等喜文好书之士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端智库负责人,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和中央各主要出版机构的资深出版人学者等。新时代坚持用读书讲政治,积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五十四次长安街大讲堂:民法典视角下的夫妻财产制度

  责编:邢深;初审:程子茜;复审:李雨凡

  

「全民阅读」第五十四次长安街大讲堂:民法典视角下的夫妻财产制

  (刘星月)

  相聚长安街,学习长安街。与智者一起读书,与学者一起学习,与高者一起论道。长安街大讲堂,以书会友,齐心抗疫!

  在阐述“法定夫妻财产制 ”环节时,马教授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定范围更准确全面,通过解答“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夫妻一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等案例,向观众介绍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规则和运行逻辑。在阐述“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环节时,马教授提醒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情形:(1)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原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但该财产的原物形态仍保持,并未毁损、消耗、灭失的,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并已被消耗完或毁损、灭失的,该方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补偿或抵偿。(3)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婚后一方取得的但尚未实际获得经济利益的或尚未明确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所有。同时马教授详细解读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举证责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马教授指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体现了四个原则,即“共签共债”原则、“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则、“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原则。在阐述“夫妻约定财产制 ”环节时,马教授解释了夫妻间赠与(房产)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区别,对于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赠与能否撤销的问题,马教授建议借鉴域外法的经验,在非离婚情形下,除特定理由外不得撤销赠与,,在离婚情形下,原则上允许撤销赠与,但应根据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有无过错等,确定赠与人是否有权全部或部分撤销赠与。马教授还详细阐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主张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几种情形,详细解释了法条中关于“严重损害”、“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在阐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环节时,马教授详细解读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关于“过错”的适用范围指出法条中的过错认定不是封闭性的,因为婚姻中的过错实在太复杂,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需要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作出判断。这与承办案件法官的理念、价值观甚至自身经历等密切相关,属于自由裁量权适用较大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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