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一) 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部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