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通知指出,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就医地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费用保障工作,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27日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相关保障政策。
此前,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已经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在这份名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中,三部门明确,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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