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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兑权证发行人风险管理与市场监管(3)

  香港权证市场监管被称为“事前监管型”监管模式,其特点是对权证市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发行人资格的事先审查方面,对权证发行人后续应采取的风险控管措施等则规定得很少(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管理),对权证上市后的持续监管也较为简单。  

  新加坡权证市场监管被称为“持续监控型”监管模式,其最大的特色是在权证的发行门槛上对发行人资格的审查较松,但对于权证上市后的持续监管以及发行人的风险管控措施监管较严。新交所利用道德规范等非正式规则对权证的交易进行规范。这种权证监管模式适用于投资者素质较高的成熟的证券市场。  

  以台湾地区权证市场为代表的“风险控制型”监管模式,不仅对发行人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界定,而且特别要求权证发行人披露其具体的风险管控措施,同时证券交易所还被赋予了对权证发行和交易管理的高度权限,加强了权证发行后的后续监管。这种模式适用于新兴的权证市场。  

  尽管各个权证市场的监管重心各有偏重,监管理念有所不同,但是在对备兑权证发行人进行监管中有几方面的共同之处:  

  第一,对备兑权证发行人的资质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净资本实力、高信用等级或者强有力的担保人。  

  第二,对权证发行人及关联人在权证存续期内买卖标的证券和权证有一定的限制,一旦发现操纵市场、虚假交易、欺诈等现象将给予严厉的惩处。  

  第三,对权证发行人都有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四,为防止标的证券价格被轻易操纵,各国(地区)证券法规普遍制定了可作为备兑权证标的证券的标准,并限制发行人发行以同一只股票为标的的备兑认股权证的数量。  

  事实上,这些仍然不是管理者监管备兑权证发行人的全部内容。备兑权证发行人的信用风险来自于发行人机构的整体运营。对备兑权证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的监管,应当是以对发行机构的全面跟踪和监管为基础的,需要全面的财务管理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管理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备兑权证的单独监管和对备兑权证发行人的整体监管相结合才能够真正发挥有效的市场监管作用。  

  2、关于大陆市场对备兑权证发行人实施市场监管的建议  

  对监管模式的选择和借鉴对备兑权证市场的发展有重要影响:一方面,监管设置过多的限制会造成发行人运作上缩手缩脚、备兑权证管理成本的提高以及金融机构发行兴趣的下降,不利于备兑权证市场的发育;另一方面,监督和管理不到位又可能造成市场风险的加大,伤害市场参与者的感情,不利于市场的培育。市场监管模式的建立需要在本市场发育的具体状况的基础上,选择合乎本市场风险承受能力的监管模式、尺度和手段。  

  现有的市场背景需要更加适合于新兴市场的监管方式,经历由监管来培育和引导市场到市场自主发展的过程。在备兑权证市场发展之初,我们建议对备兑权证发行人的市场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指标体系、创新类券商资格和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定适宜的发行人资格门槛,保证和提高发行人控制市场风险的能力。  

  第二,持续性的发行人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要求,保证发行人持续性符合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指标体系的要求、创新类券商资格要求。在备兑权证存续期间出现发行人的资产状况降低至门槛以下的情况时,要求发行人增加履约担保。  

  第三,备兑权证发行人必须对备兑权证建立一套事前的风险管理策略,并每月对风险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性的报告。在备兑权证市场发展的初期,应当允许备兑权证发行人在运作中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对风险管理策略进行合理的调整,以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风险管理策略的调整,必须在调整当月的风险管理策略的执行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四,以VaR方法为基础,建立并逐渐完善发行人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市场监管者针对各发行人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确定各发行人的VaR上限,并要求各发行人市场风险的VaR控制在该限额之内,出现突破该限额的情况,进行计点,一旦点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要求发行人增加履约担保。计点结果同时纳入发行人信用评级的体系之内。  

  第五,履约担保制度的过渡性安排。建立一个从100%担保到无担保的过渡性安排,在备兑权证市场建立之初可以要求所有发行人安排不低于20%的履约担保;随着发行人经验的积累和发行人信用风险纪录的不断完善,可以逐渐建立总水平低于20%的差异性履约担保机制;最终,市场监管者取消对发行人的履约担保的一般性要求,履约担保成为发行人在备兑权证存续期内违约风险显著上升时对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  

  第六,禁止发行人及关联方对标的资产价格的操纵。监控发行人及关联方对标的资产持仓情况的变动(备兑权证临近到期作为重点监控时期),若出现不以避险为目的的频繁操作并干预其价格走势,则对发行人及关联方给于警告和提醒,若情节严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于惩处。  

  第七,限制发行人在同一标的资产上发行的权证的总和,可借鉴台湾市场“每一标的证券可发行认股权证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额的20%”的条款,避免备兑权证市场对标的资产价格的走势产生过大的冲击。  

  六、引入VaR方法的建议  

  VaR方法在成熟市场的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并正在从度量市场风险的工具向全面度量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工具转变。随着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做空机制的推出,证券市场的盈利模式将大为丰富,但同时由于衍生品的杠杆性特征,市场风险将大幅放大,规范和建立市场风险管理模式,强化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效果成为金融机构在新的证券市场环境下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VaR方法作为当前世界范围内被最广泛运用和最具有生命力的风险管理工具,已经被发展为风险管理的整套体系。在推出备兑权证的背景下,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的要求引入VaR方法,作为传统信用风险监管工具的辅助,了解和比较金融机构因为发行不同标的资产基础上的备兑权证而承担的风险,并引导金融机构使用更加规范化的风险管理工具。备兑权证发行者更应当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自发的采用相关的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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