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11.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宽限期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 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本合同与附加金佑重疾合同同时终止,但不符合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如 按本合同约定须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现金价值或保 险费也同时退还。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 应減少。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4艮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⑶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X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 未结束,迷失传奇BT页游,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13.5 有效身份证件 13.6 意外伤害 13.7 全残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 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请 3.3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 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 率执行。
13.13 情形复杂 ⑵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犹豫期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指下列情形之一: ⑴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⑵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⑶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⑷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本保险条款“11.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 权的限制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
3 保险金的申请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疾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 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在本合同相应栏目所载明的现金价值 是未发生提前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若我们已按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 提前给付过保险金,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按有效保险金额提前给付的 比例相应減少。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1 受益人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合同有终了红利 的,给付本合同減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我 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 特别红利分配的,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減保时,给付本合同減 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现金价值权益
⑷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⑴保险合同; ⑵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现金价值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0〉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 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⑷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⑴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 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 种。
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效力恢复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3.6 诉讼时效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解除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导读: 金佑人生保险条款:金佑人生的保障主要分三项:身价(即身故全残)、42种重大疾病、10种轻症。同时保单还有贷款、减保、年金转换的功能。只有确诊在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才给付相应的保额。若确诊42种的一种或几种,则即赔付并且合同终止。若确诊10中轻症中的一种或几种,则给付保额的20%,最多不超过10万。轻症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