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投保年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 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⑴您按本保险条款“7.1減保”约定的条件申请減保,将減少的有效保险金 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⑵您按本保险条款“10.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将当时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 年金,本合同终止; 0〉受益人将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效力中止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3.3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广简称”金佑人生“。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合 同“,”附加金佑重疾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提供的保障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 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 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 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⑵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⑴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12.2 未还款项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 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⑵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 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13. 释义
〔2012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金额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7.1 减保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夏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5年、10 年、15年和20年四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2.5 责任免除
合同构成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3.2 保险金申请
转换年金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合同终止的特 殊处理 12. 年龄错误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 周岁。
我们按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附加金佑重疾 合同同时终止的,除附加金佑重疾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或保险费。
5丨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 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12.4 合同内容变更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 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曱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 方药品。
11.2 我们合同解除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12.6 争议处理
10.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手续及风险 资料:
13.1 保单年度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丄)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⑵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⑶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⑷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⑶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⑷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⑵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