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減您欠 交的保险费。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2.5 联系方式变更
全残保险金申 请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⑵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⑶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⑷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及保单红 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终了红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 若存在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 述欠款后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1 转换年金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给付
3.4 3.5 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 由双方依法确定。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減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 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減少,我们将退还減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 应的现金价值,但減保后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 減保比例:〔1-減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減保前的有效保险金额〉。減保后,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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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申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终了红利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 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 一日的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3.2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保险责任
7^ 减保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3.4 周岁
⑴保险合同; ⑵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 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⑴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 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后各年度的 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 额。
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 日24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2.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⑴保险合同; ⑵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⑴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減 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 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⑵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保单红利